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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基佐比较到:古代贵族的伟大性,由于其与宗教和政治的角色相联,是属于其处境、属于整个社团而不是属于个人的。
这个判断维护了家,但促使孔子作出这一判断的并不是有关家的意识形态,而是对社会利益的权衡,包括对不同利益的边际考量。从先秦诸子的强调来看,从后代中国农耕村落社区的实践来看,真正重要的一直是要有长幼有序,[33]即按照同辈男性的年龄序列来确定他们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序列和位置,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我看来,这是影响历史中国家庭和农耕社区的更实在也更为深远的规范,很可能比父为子纲和父父子子意义和功能都更重大。生物血缘关系再重要,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政治的领导和支配关系,否则,就没法理解俄狄浦斯王弑父娶母的悲剧,也没法理解社会生活中各种收养关系。[20]何谓人义?父慈,子孝……。为除掉祸害,石碏割破手指,写了血书,派人送到陈国,要求陈国抓捕并处死途径陈国的州吁和自己的儿子石厚。这类例证是大量的,历史上时而有父亲——我却一时想不起有哪位母亲——为了某种他认为更高的利益牺牲自己孩子的(突出的是男孩),如大义灭亲的石碏、赵氏孤儿中的程婴或二十四孝中的郭巨。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14] 概括起来,由于大国,由于农耕村落的组织和治理的特殊性,由于可利用资源的不同,农耕村落的组织和治理,其必须回答的具体常规问题,注定与治国非常不同。[37]参见苏力:《作为制度的皇帝》,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8-181页。
村落社区中也没容易侵占的高价值财产,偷个鸡或许还行,摸个狗都难。但今人很容易忽视一个时代变量,在传统农耕社会,鉴于当时人们的预期寿命,人生七十古来稀,就普通农民而言,绝大多数父亲的很可能就定格在作为家庭决策者和领导者的中壮年。[6]参见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07页。农耕社区也不可能实行社会化的养老。
典型例子是在偷羊问题上孔子的断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但为促成这一规范的落实,鉴于农耕社会这一历史语境,还建立并诉诸了激励父慈的另一重要社会机制,一种代际的互惠利他主义(reciprocal altruism),即父亲可以期待自己的慈爱有某种回报——子孝。
参见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99页。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131、203页。[34]在中国社会,除非特别的例外,父母通常都更注意培养长子的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也更早向长子介绍相关的人脉关系。拒绝的根本理由是社会实践,而不是个人的好恶。
皇权不下乡的治理传统就足以凸显了农耕社会中齐家的重要性,皇权与绅权分治是历史中国宪制的特点。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16页。[12]参见[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章。[10]国家治理能力无法延伸到基层的另一重大约束是治理对象的特殊。
[7]后代也一直有乡里、什伍或保甲等制度。作为模版,这一关系可直接套用到血缘群体内的所有人,无论是由几代人构成的大家庭,还是血缘关系已经当稀薄的某同姓农耕村落或家族。
秦国县以下基层组织的状况,又可参见班固:《汉书》(第3卷),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2页。从历史中国的农耕社区看,子孝除了是对父慈的制度化回报外,对于统一的家庭和家族的集体行动也很重要:就是要服从父/母长辈的教育、指示、训练,听从他们对家中各类大事的具体安排。
由此可以看出,老无所养是一个可能的威胁,一个潜在的成本会迫使部分本来不大关心孩子的父亲,为了自己未来的利益,多少关心一下自己的孩子。与现代人特别是城市人的理解不同,在历史中国的农耕村落中,同辈不是个年龄维度的概念,而是血缘维度的代际概念。[38] 通过解释性的意义扩展和原则推广,后世儒家还把父子关系延展到政治性的君臣关系(在家尽孝,在国尽忠),形成了积极有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39]的思路。这一选择必要,也有理由。贤能不待次而举,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能矣。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体力、智力和经验的差别,父子关系确实是支配关系。
但本文的分析又表明,有充分理由不接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这样的语序诱惑和误导。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这意味着只需遵循王朝的制度和法律,执行朝廷的命令和指示。
主要因为养育一个后代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加之没有便利可靠的避孕手段,农耕家庭的生育会断断续续,兄弟姐妹年龄差别颇大,不时会有长兄如父的现象。由于不存在始终如一的本质主义的父子关系,自然也就不大可能以统一、始终如一且贴切的简单准则来规范父子关系。
后代王朝也一直继承了这一精英政治的传统。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25页。
子孝应运而生,首先作为由宗法和社会舆论保证执行的农耕社区不成文法。这类资源,被儒家整合上升为孝子忠臣这类意识形态话语,为汉之后的历朝历代强调。[40]有许多证据表明用于治国,这种政治治理模式是不成功的。概括、省略、侧重(也即偏颇)不可避免,甚至必须。
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21-128页。同世界各地的经验相比,历史中国上男子的典型形象一直是家中顶梁柱,而不是唐璜式的风流人物,这或许首先是农耕社会生存条件的逼迫,这是一种制度化的基因筛选,但有少部分或许可归功于儒家对农耕中国普通人的经验的总结、教诲和相关的制度规训。
[9]《击壤歌》,载沈德潜:《古诗源》,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参见黄忠怀:《从聚落到村落明清华北新兴村落的生长过程》,《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
而凭借男子的生物特点,他会将养育后代的责任完全,也很容易,推卸给怀孕或已生下孩子的女性。但这种规范表述几乎等于什么都没说。
[30]与父父子子相似,这也是一个有关个人制度角色的原则规范,发生的原因同样因为在农耕村落中很难抽象一个本质主义的并贯穿始终的兄弟关系。[45]从中国革命开始时开始的农民革命,到改革开放前的农业合作化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制,1980年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6日)),都是中国农耕社区的基本制度变革,都曾以各种表达方式进入宪法,更重要的进入中国的宪法实践。若生活资料非常充分,还可能指望在赡养的意义上儿子孝敬父母。这其中的道理就是,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
用年龄长幼序列来组织农耕社区,维系秩序,这与儒家在治国上一贯倡导贤贤或尚贤原则[35]也不冲突。任何合理化正当化的外部干预,都依赖于获得足够数量和足够精确的信息。
后者则可用来建立社区内横向人际关系,一种平等(平辈)但要求相互协同和支持的关系。在这种视角下,甚至民间强调和关注的郎才(财)或彩礼也可以理解为避免或减轻考察错误和风险的一种制度,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家庭财政保险制度。
三、父慈子孝 但即便缺省,也还是要设置,而不会自动发生。本文不追求,从各方面看也不可能,展示、描述和解说漫长广阔的历史中国农耕村落处理家族的众多制度细节或风俗,而只是分析论述在重要制约条件下相关制度发生的基本结构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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